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嘉萱 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依債務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查無可供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又依據債務人所提陳報狀所載,其名下僅有1996年出廠之輕型機車一輛,依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早已無殘餘價值,無變價之實益;此外依據債務人所提出存摺內頁觀之,安泰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戶、郵政存簿帳戶、第一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合計僅1,087元餘額,此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稽;另依據債務人所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載並無債務人投保紀錄。準此,本件清算程序之債務人,顯有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之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