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03號

聲請人 張仁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佳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馨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天佑 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03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為不明,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致本院上開裁定無從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

法官邱璿如

               法官游悦晨

法官李國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麗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