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56號上訴人 陳肇基
陳文清 被上訴人 陳柏宏
洪裕欽 洪榮松 洪敏雄 洪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056號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陳肇基、陳文清部分(原判決第1項部分):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6月9日以裁定核定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45,520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依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5,045,52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
二、上訴人陳肇基部分(原判決第2、3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66,000元(計算式:552,000元+414,000元=96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
三、前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潘曉玫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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