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鳳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93號、101年度執字第5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鳳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王鳳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王鳳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6日上午│││││10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121號│偵字第3676號│偵字第367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279號│562號│562號││├────┼────────┼────────┼────────┤││判決│100年9月26日│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2279號│562號│562號││├────┼────────┼────────┼────────┤││判決│100年11月28日│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0日│││確定日期││││└───┴────┴────────┴────────┴────────┘┌────────┬────────┐│編號│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4日上午│││7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67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562號││├────┼────────┤││判決│101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判決││562號││├────┼────────┤││判決│101年4月1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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