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4號原告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代表人 張懷陸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楊佩樺 陳韋仁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21日繫屬於本院,然因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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