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宦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宦利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宦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宦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6年8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林宦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11.04為警採尿前之1│105.08.16│105.08.16│││、2日上午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838號│第4149號│第414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6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5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9.26│106.01.06│106.01.0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1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2.29│106.04.11│106.04.24││││(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874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刑1年5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5.07.15│105.07.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904、24425號│20904、2442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7.27│106.07.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8.14│106.08.14││├─┴──────┼───────────┴───────────┴───────────┤│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964號(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