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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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 黃晴榆 訴訟代理人 吳佳亮
黃明忠 被告 馮國豪 被告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昌雄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就財產損失部分並非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範圍,依法仍需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財產損失部分即安全帽新臺幣(下同)3,600元、鞋子7,760元、衣服1,130元,合計12,490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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