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29號聲請人 黃嘉興新叁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叁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叁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叁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中土地即嘉義縣○○鄉○○○段○○○○○○○○○○號處置困難,將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向法院呈報清算進行之程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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