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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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4樓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及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