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423號
原   告  張明欽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彭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豐(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9月28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0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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