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4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熾宏
戴國騰(原名戴國鵬)王汎遠 馬啓峰 柳武雄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5年度偵字第18359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