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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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文仁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理人 沈里麟 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劉獻文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雅妮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
2項及第1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70,594元,於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