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4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1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月14日至88年1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87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30萬元及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3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旱│││9587│全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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