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丙○○、甲○○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