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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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3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
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