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