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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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仁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妍汝┌────────────────────────────────┐│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0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王永成 即奕統工程行│民國83年3月7日│8,000,000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