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非屬本院專屬管轄,故本件即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