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董凱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淑賢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張淑賢(民國前四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淑賢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淑賢(女,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高雄市○○區○○○街○○○號),於96年9月11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之公告並已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現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張淑賢之信息,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宣告張淑賢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32號民事聲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張淑賢自96年9月11日迄今仍生死不明之情,堪予認定。張淑賢於失蹤時為已滿80歲之人,且失蹤迄今已逾3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亦已屆滿,未據張淑賢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張淑賢死亡,應予准許。又張淑賢係自96年9月11日失蹤,計至99年9月11日,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家事法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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