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0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呂柏緯
被   告  蔣璧蔆
被   告  張瑋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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