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1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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