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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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革非 等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六一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一○一年度聲字第六一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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