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恆雄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法官王仁貴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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