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號抗告人 王卓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駁回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之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足見聲請回復原狀,以判決合法送達,得計算上訴期間為前提。本件抗告人王卓進聲請回復原狀,係以原審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判決寄存送達不合法為理由,倘若非虛,僅屬重行送達問題,自不得聲請回復原狀。原裁定以判決已合法送達,駁回抗告人回復原狀之聲請,理由雖有未當,但結果尚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無理由,而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