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請人 曾森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呂學儀 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八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七號),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其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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