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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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家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上訴人 鄭連長 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 律師被上訴人 翁瑞玲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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