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家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上訴人 鄭連長 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 律師被上訴人 翁瑞玲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