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柯文佑 上列聲請人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14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請書(附件)。
二、按要旨: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柯文佑雖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然本次既將執行之侵占案件係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確定;至於合併定執行刑部分,亦係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後,嗣再經本院
101年度抗字第57號諭知抗告駁回。稽諸上開判例意旨,聲明異議時當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刑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以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洪慧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