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11號聲請人甲○○即立可網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為立可網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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