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HAT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00000000HAT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犯普通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一一八七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二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至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原確定判決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則減刑後易服勞役即不滿一日,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故不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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