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1418號聲請人弘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張成龍┌─────────────────────────────────────┐│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4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弘美室內裝│華泰商業銀│94年6月30日│512,022元│0000000││││修工程有限│行二重簡易│││││││公司甲○○│型分行│││││├───┼─────┼─────┼──────┼─────┼─────┼──┤│002│弘美室內裝│華泰商業銀│94年7月2日│543,323元│0000000││││修工程有限│行二重簡易│││││││公司甲○○│型分行│││││├───┼─────┼─────┼──────┼─────┼─────┼──┤│003│弘美室內裝│華泰商業銀│94年7月7日│497,522元│0000000││││修工程有限│行二重簡易│││││││公司甲○○│型分行│││││├───┼─────┼─────┼──────┼─────┼─────┼──┤│004│弘美室內裝│華泰商業銀│94年7月10日│408,000元│0000000││││修工程有限│行二重簡易│││││││公司甲○○│型分行│││││├───┼─────┼─────┼──────┼─────┼─────┼──┤│005│弘美室內裝│華泰商業銀│94年7月10日│580,000元│0000000││││修工程有限│行二重簡易│││││││公司甲○○│型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