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竹小字第41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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