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調字第104號

聲請人 張庭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提出書狀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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