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68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告 周昸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江淑惠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利率

期間(民國)

利率

83,260元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9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469%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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