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6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告 周昸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江淑惠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利率
期間(民國)
利率
83,260元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9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469%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