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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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原告 陳義松
被告 李清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經本院以112年度投補字第47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6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2年2月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