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邦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貳枝、非制式子彈伍顆、彈匣壹個,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邦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而查扣之非制式手槍2枝、非制式子彈5顆、非制式子彈1顆、非制式彈殼3顆、彈匣1個,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列之各式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同法第5條規定可供參照。
三、經查:被告吳邦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業於102年7月4日死亡,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80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之非制式手槍2枝、非制式子彈5顆、彈匣1個,經送鑑定結果,認前揭非制式手槍2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分係仿造槍(含彈匣1個)及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具殺傷力;另非制式子彈5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5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足證,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非制式子彈1顆,經試射結果,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另非制式彈殼3顆,係經鑑定試射後之子彈彈殼,因已喪失子彈之結構,其性質均已非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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