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3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二號
原告美商.伊奎納斯國際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蔣大中 律師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台八六訴字第四一八二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十二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元月七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李文宗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