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28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2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臺東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判決,僅應就原處分或決定為撤銷、變更或予以維持,不能為確認之判決,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三四號判例意旨甚明。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府農土字第一三三○六○號處分之追訴權確定消滅,核其訴為確認之訴,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高秀真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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