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明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4月及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7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與假釋經撤銷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1年7月28日,於99年4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部分之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4年2月13日,有期徒刑3年6月部分之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年8月13日)。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4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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