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 陳冬妹 相對人 游鎮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4年1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5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同日向聲請人借用7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2月10日;前開抵押權並於104年11月1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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