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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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正雄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正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正雄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5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7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6
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4月,受刑人上訴後,均因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先後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③所示之刑,則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受刑人現在監接續執行該等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7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5日。茲受刑人於105年8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