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文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文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潘文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潘文義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
4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69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該案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87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月),再因犯竊盜案件,為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23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以103年度聲字第3809號裁定上開2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與前開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11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2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14
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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