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9號受罰人即聲請人 賴文宣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宣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甲上甲景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經股東臨時會議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決議解散後,選任受罰人賴文宣為清算人,受罰人旋即於101年12月6日就任,此有甲上甲景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附於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可查;然而,受罰人於101年12月6日就任後,遲至103年1月9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就任等情,亦有呈報清算人事件中受罰人所提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3年1月9日收件章戳)附於上開案卷可參,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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