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79號原告 黃慶賢 上原告與被告 姚忠卿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經認證之結婚公證書,及具狀對被告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