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議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議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