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805號上訴人子○○
辛○○○巳○○戊○○寅○○癸○○丑○○卯○○○乙○○辰○○己○○庚○○丙○○○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五千七百五十三萬三千二百零一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合計八八六.四九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六萬四千九百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十一萬八千三百五十二元,第二審裁判費用七十七萬七千五百二十八元,被上訴人已繳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二千四百八十二元、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二百元外,其餘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被上訴人向本法院補繳四十八萬六千零五十元;上訴人向本院補繳七十四萬六千三百二十八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
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