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96號上訴人 尤翰彬 即原告樓被上訴人 黃姿榕 即被告4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96號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