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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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庚○○被告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被告丙○○
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拾伍萬捌仟壹佰零壹元陸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按給付時原告銀行美金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㈠被告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家源公司)於民國93
年2月23日邀約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約定書,約定就大家源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款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80,000,000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大家源公司自94年12月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
57,400,000元,金額及約定事項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按月計付,如未按期清償者,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自95年5月7日起陸續未依約繳息,依約定書第5、6條第
1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㈢被告大家源公司又於95年2月3日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
,委請原告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額度為20,000,000元或同值外幣,約定自95年2月23日起至96年2月23日止,借款期限自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不得超過180天,利息按原告通知利率支付並得依原告借入外匯資金成本加碼利率隨時調整之。到期不履行時,除依到期日當日原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加年息2.5%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大家源公司自94年9月12日起陸續填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請求原告開發進口遠期信狀,原告墊付之美金金額、墊借之日期、到期日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大家源公司尚欠美金558,101.6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㈣爰依兩造消費借貸、融資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之判決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大家源於93年2月23日邀約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約定書,擔保大家源公司對原告一切債務,以本金80,000,000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大家源公司自94年12月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57,400,000元,自95年5月7日起陸續未依約繳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大家源公司又於95年2月3日委請原告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額度為20,000,000元或同值外幣,約定自95年2月23日起至96年2月23日止,借款期限自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不得超過180天,原告陸續墊付之美金金額、墊借之日期、到期日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大家源公司尚欠美金558,101.6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約定書、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利率變動表、綜合授信契約、進口墊款結匯還款報告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為證;而被告等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融資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胡樂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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