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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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74號

原告 王婕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宏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廖千慧

歷審裁判

  • 虎尾簡易庭 113 年度 虎簡 字第 74 號裁定(113.04.01)[和解]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3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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