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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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 朴小調 字第153號

聲請人 黃思翰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金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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