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采宣佳芸清潔企業社

李春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潘昱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